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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的“养卡”并不意味着从POS机中“取钱”

1、基本事实


使用POS机为他人维护该卡,并获得一定百分比的佣金(利润金额未确定)。非法经营金额达300万元。(POS机还款,俗称“保持卡”,是指行为的行为采取预付款返还透支的信用卡持有人来说已经达到了还款期限,然后使用POS机回到透支资金的虚假消费,以维护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延长透支,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一个实例的判断有关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刑事案件有关非法资本支付与结算和非法外汇交易(以下简称“解释”19日)于2月1日发行,2019年“国家规定”,和兑现的POS机被认为是非法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


一审判决,同时应用2018项目“关于信用卡管理”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刑事案件(以下简称“解释18、2009、2018),作为量刑的基础,解释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100万元标准),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2主要问题


解释19第3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论处。自《解释19》实施以来,大量法院应用《解释19》处理POS机存卡、出钞案件。适用解释第十九条的,为无罪。


1. 解释19是“国家规定”吗?


2. POS机存卡和取款有什么实质区别吗?


3.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否违法?


4. pos终端卡维护的定罪量刑应适用何种司法解释?


第三,分析论证


1. 解释19不是国家规定


刑法中所说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决定,通常采取国务院制作发布的行政法规或文件的形式。文档制作和发行的名义国务院办公厅也被视为“国家规定”的刑法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他们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相关行政法规不一致;(二)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批准;(三)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


因此,司法解释不属于“国家规定”。一审判决将司法解释作为“国家规定”。认定该POS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而认定被告违反国家规定,不适当。


笔者认为,“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应纳入《刑法修正案》第7条《刑法》第225条第3项,作为国家规定。


2. Pos机刷卡维护≠Pos机刷卡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套现”与“持卡”本质相同的观点。尽管在12到18条针对pos的现金,不包括pos卡,但信用卡业务的方式是复杂和手段更新快,在建立的过程中法律支离破碎,因此,司法解释在“虚构的交易,有为价格,现金回报”三种典型行为的“如”,pos机卡属于卡人支付钱给持卡人,而且没有本质区别“套现”,应该是相同的。


作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pos卡存卡和pos出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


POS“现金”,也就是说,使用无息信用卡消费行为规则的人帮助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ATM)或银行柜台取现,但通过POS机和其他终端机器销售,与虚构的交易,有为价格,现金资金返还给信用卡的信贷,以现金的形式获得,一定比例的费用的行为。


POS柜台还款,俗称“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促进支付信用卡持有人返回已经过期的透支,然后使用POS柜台回到透支的虚假消费,以维护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延长透支,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维修卡分为一般维修卡和密集维修卡。在水产养殖证,例如,每个银行都有一组标准和方法促进信用卡,“强化卡”的演员是巧妙地使用这个标准的商品业务和服务,持卡人虚拟多样化的消费情况,如奢侈品消费、旅游商品消费类型,以其接触或注册专门从事POS机路径模拟、每日、每月的消费用信用卡支付信用卡号码,充电时间,商家精心优化选择,完善信用记录的使用,达到高于银行提及评分标准,最终实现信用推广目的。一般收费是2%-3%。


总之,“现金”的方法是使用POS现金直接向持卡人虚构交易,是一种消费信贷投资信贷,并“卡片”是否通过转移或现金生成能力,还钱给银行,最终没有现金流的形式投资市场上,因此,在商业模式是非常不同的。


3.Pos终端及卡维护属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对pos套现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理解和应用视图:刑法修正案(7)非法资金结算业务监管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所以对于实践使用pos现金,可以由刑法第225条的规定。


pos卡保管是否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认为信用卡业务,为别人代方还款,持卡人也不支付,但透支资金投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由发行人确认转让、生成和持卡人和发卡机构之间,持卡人代表资本支付或转让从头到尾是一个银行,也方检索一代垫的钱,都是一样的,但是改变的性质,持卡人属于新的消费信贷银行,从新的条款开始。一般来说,代理虽然是连接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中介,但代理以资金为业务对象,利用贷款时差,用货币产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借贷行为,而不是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作者认为,pos卡(只有恢复垫资资金和费用),pos机的主主观目的的非法利润费用(),虽然制定了的钱也是老板,不是银行的“消费者信用额度”,甚至pos机主的行为并没有损害银行的利益,和银行资本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卡维护的行为仍然属于“使用验收终端或网络接口和其他方法付款支付货币基金指定付款人通过虚构交易,抬高价格,退款的交易和其他非法手段”,这在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资本支付与结算业务”。


4. 解释19适用于POS机卡维护的处理。


经过搜索发现,自2019年2月以来,全国各地的许多判决都适用于“19条解释”,对POS机的“持卡”和“出现金”行为进行定罪和判刑。


按照作者的观点,因为解释18专门提供了“特别”规定POS机兑现,和解释18尚未废除由于引入解释19日解释18仍应被应用在处理情况下的POS机兑现,但解释19不能应用。


对于POS终端的持卡行为,由于不能作为套现行为进行评估,显然不应该使用interpretation 18,而应该使用interpretation 19。


首先,POS终端的“持卡”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要小于“出现金”行为,因为“持卡”行为不会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很大的损失,银行甚至可以每月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主观恶性肿瘤”牌将“演员的POS终端小于“现金”的演员。在兑现行为中,提取银行资金是核心,持卡行为的核心是提高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第三,从两个解释的刑事化标准分析,19个解释的刑事化标准为500万元,明显高于18个解释的100万元的刑事化标准。笔者认为,对“持卡”行为进行规范,并作为犯罪予以处罚,19解释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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